来源:浦江执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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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作物种子苗木是农业生产的基础,也是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最高的载体。如果跨省市调运各类种苗时,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,将加大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风险。
(相关资料图)
近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线索,办理了一起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案件。这也是农业领域事项划转以来办理的首案。
执法人员调查发现,浦江某种子经营部有8箱从福建省运过来的种子,未能提供相关植物检疫单证。在谈话中,该种子经营部负责人表示,因一时偷懒便将办理植物检疫单证的事情抛之脑后,等农业农村局来检查时已为时已晚。该负责人深刻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,深感后悔,并向执法人员保证会立即办理补批手续。
鉴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相关规定,执法部门对其作出处货物价值10%的罚款,即罚款298.2元。
问
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流程是怎样的?
答
采购种子之后,需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调运检疫要求书。县农业农村局受理后,由发货地的植物检疫站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。随后,植物检疫单证需随同货物一起发送。
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稳定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,在此提醒各经营单位在调运种苗时,一定要到相关部门申请检疫并办理植植物检疫单证。
下一步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,规范种子生产经营秩序,杜绝带有病虫害植物进入市场,守好植物检疫质量安全底线。
法条速递
《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纠正,可以处以罚款,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;造成损失的,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:(一)未依照《植物检疫条例》和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植物检疫单证的。
《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》第十九条 对上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,属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,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;属经营性违法行为的,可处以货物价值5%以上30%以下的罚款,但罚款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50000元。
因上条所列违法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,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对其从重处罚,并可责令当事人对染疫的植物、植物产品和被污染的包装物作销毁或者除害处理。